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其中在《工作权》中提到,应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具体措施包括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督;扩大公益性就业,重点帮助产后再就业妇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公平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毋庸置疑,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个人公平的就业机会,而且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秩序。生存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基本权利。公民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生存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平等就业权也是人权制度的重点和实质。
从目前的就业歧视现象来看,所涉及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以健康和外表排斥为主要特征的“先天歧视”、“以女性角色排斥为特征的性别歧视”、“以教育水平和学校身份为中心的学业歧视”,专业“资格歧视”以专业名称考试为门槛,“年龄歧视”限制在35岁以下。
不容忽视的是,现实社会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雇主甚至在招聘公告中明目张胆地限制特定群体申请考试。随着全社会反就业歧视呼声的高涨,就业歧视的范畴也在逐步扩大,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思考。
首先,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和限制需要更加详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不歧视种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一般性和原则性词语,而不是“户籍、地域、外貌、身份、健康、年龄、外貌”等客观类型的歧视都包含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有些人认为歧视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当歧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时,它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
在一些国内招聘场合,许多歧视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歧视性言论公开出现,面试官甚至设置了一些“陷阱”问题,形成“隐性歧视”“针对特定群体。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大多是权利宣言和宏观原则,对就业歧视的定义相对模糊。如果雇主任意设定招聘条件,很可能导致各种就业歧视的普及。
这两方面,我们都应该进一步增加就业歧视的非法成本。对就业歧视行为应规定一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执行机构实施,如罚款、责令改正、关闭和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今年3月生效的《网上招聘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如果非法设定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要加大对雇主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责令他们改正错误做法,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同时,我们可以命令非法单位赔偿被侵权的求职者。
第三,公共部门和社会应不断降低保护受歧视求职者权利的成本。一个普遍的社会主张是,当年轻人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时,他们应该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年轻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而是因为应届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经济能力有限,就业歧视诉讼不仅难以证明,而且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许多年轻人甚至直接放弃了诉讼权利。因此,反就业歧视的任务不能完全交给工人自己。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和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和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向就业歧视宣战和消除职业歧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公务员的招聘和公共机构人才的招聘应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私营企业也应切实承担反就业歧视的义务。除了呼吁用人单位加强公德和社会责任外,更需要完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程序,引导就业市场走向规范有序发展,为青少年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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