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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为大学

为纠正“大学”、“学院”名称使用混乱现象,规范名称注册和使用,教育部等8个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注册和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除依法设立和注册的经批准的高等学校及其内部机构或组织外,其他组织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规定,“大学”和“学院”的名称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学院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人的级别、类型和性质进行审批。

具有“大学”或“学院”身份的机构和独立法人参与机构编制的,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根据《意见》,机构设置、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标注“大学”、“学院”字样的机构进行清理,审批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注册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申请变更机构、变更审批机关、按照职权变更登记机关等方式予以规范。

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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