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来源的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在全国建立就业查询系统。对有性侵犯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可教师资格。
近年来,有过性侵犯犯罪记录的人对学生进行性侵犯的案件很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伟忠1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些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表现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成瘾、累犯率高的特点。他说:“对于这类犯罪,仅仅通过日常教育和事后惩罚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只有限制他们接触未成年人,他们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
《关于建立教职工性侵犯和性犯罪信息查询系统的意见》规定,应当查询以下情况:一是教师,行政人员,其他人员,,在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聘的校园内工作的保安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在进入该岗位前,应查询有关性侵犯和犯罪的信息。第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查询申请人的性侵犯和犯罪信息。第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职教师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排查工作。
此外,由于大多数大学生是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相对复杂,《意见》规定,高校教职工和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犯和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意见》执行。
根据行为性质和预防重点,《意见》暂时将被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犯:一是被判强奸、强迫猥亵和猥亵儿童罪的人,对上述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另一类是因不雅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犯罪信息库和录入查询系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地方工作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果查询范围和方式不规范、不统一,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大多只包含本地处理的案件,信息量小,无法查询其他地方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目前大量人员外迁就业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在记者招待会上介绍说,在全国系统建立后,该系统可在全国统一应用和标准化。特别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犯犯罪人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侦查失踪问题。
据悉,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三部门将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所有行业逐步推广教师入园查询制度,扩大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范围,全面构筑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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