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在规定假冒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拟加大对组织、煽动他人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窃取或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草案将责令其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到“两年以上不满五年”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同时,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组织,指使他人盗用或者冒用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录取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加强课余培训管理的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发言人臧铁卫说,条件成熟时,在对教育领域的法律进行全面修改时,将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减轻儿童负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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