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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与培训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记者4月6日从教育部获悉,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部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有偿课程或课程指导。

考试成绩和学生排名不得披露。《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明确从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益、肖像权、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保护学生。

特别强调,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活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等不适合学生的活动。

学校不得披露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不得公布学生入学情况;在奖励、补助、扶贫申请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及其家庭的隐私。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学、劝阻的方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转入特殊学校的学生应保留其学生身份;调回的学生不得拒绝。

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的形式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学校参加统一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走出教室。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作业,不得超规定增加作业量,增加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进入学校

《条例》建议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设全日制课程,按规定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学校开发、引进校本课程,应当经主管部门科学论证或者认证。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有偿课程或课程指导。

学校应禁止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学校或在校园内使用。允许带进的,统一管理,严禁带进教室。

条例还规定了教师的行为。例如,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接受财产,或接受宴会和其他福利;不得出售或要求或指定学生购买特定的指导书、练习本等教学辅助材料或其他商品和服务;不得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校外组织、参与或涉及利益的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机构和个人合作为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教师和员工应及时禁止欺凌行为

《条例》还提出,学校应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行为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攻击和性骚扰,建立学生欺凌、性攻击和性骚扰零容忍处理机制。教师应及时制止学生的欺凌行为。

条例还对性侵犯的预防和治疗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建议进入校园的教员和其他人员不得与学生发生爱情和性关系;不要触摸或故意触摸学生身体的特定部位;不得对学生进行调情、戏弄或性暗示;不得向学生展示或传播含有色情或淫秽内容的信息、书籍、杂志、电影、视听图像、图片或其他色情材料;不得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色情图片等资料。

条例还规定,学校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学校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或根据情况和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学校在1至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的奖励,不得授予各类示范、示范单位荣誉。

学校不得与培训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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